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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动产登记“新规”出台 “居住权”纳入登记范围 存权属争议的不动产不予登记

2020-12-01 11:10:44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时废止。《若干规定》共42条,按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予以规范。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


《若干规定》显示,上海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上海市规划资源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进完善网络申请登记工作;明确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新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次《若干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时补充了相关内容,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内容,规定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发展,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形成了一些有益举措。对此,《若干规定》在制度层面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土地供应时带建筑出让的情形,明确该建筑应当办理首次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相关基本历史事实。


为配合上海市加快推进旧改工作,《若干规定》还明确旧住房综合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违法建筑、存权属争议的不动产不予登记


《若干规定》将本市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登记制度规范作了延续和完善:首先对不予登记情形进行细化,比如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不动产不予以登记。


对于更正登记,《若干规定》明确登记事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相关转移抵押登记,并暂缓受理新的登记申请,直至更正登记完成。


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市场化


《若干规定》明确,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权籍调查,相关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同时,上海市将依法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市场化。


《若干规定》同时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全部继承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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