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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证决定开发范围

2020-07-25 09:04:19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建设部*近颁布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自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虽然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其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法律效力。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

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含1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5.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6.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7.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额的总和。

9.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的比例不得低于35%;低于35%的,必须追加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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